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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 违法的构成

更新时间:2014-06-21 10:20:53 浏览次数:2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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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 违法的构成2014-06-20 11:38:58   来源:淮南中公教育   点击:6 加入收藏 打印文章 分享到: Q Q空间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人人网 百度搜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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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知识中,对违法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狭义的违法,仅指一般违法,不包括犯罪。

无论是一般违法还是严重违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都是有特定的要件构成的。违法构成是引起法律后果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事实系统,是一种特殊的事实构成。只有具备这一事实系统的全部事实,才能构成违法。这些构成要件有:

(一)违法客体。任何违法都有被侵犯的客体,即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违法行为都必然给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因此,必须把对社会的危害性作为违法的根据之一。如果某种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就不能被认为是违法。不侵犯任何客体的行为不能构成违法。

(二)违法的客观方面。违法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被视为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必须具备两个特点:一是它必须表现为人的外在活动,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是不能构成违法的。二是它必须表现为对法律规定的违反,即做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或者没有做法律所要求的行为。因此,人的无意识的本能反应行为不是构成违法的根据。同样,人在受到不可克服的力量和强制而完全丧失自由的条件下,被迫所为的违反自己意志的行为也不构成违法,要确定违法的客观方面,还必须查明行为与造成结果之间的联系,这是法律适用中必须解决的复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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