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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生长发育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指标

更新时间:2019-08-21 09:15:50 浏览次数:94次
区域: 淮南 > 田家庵
    婴幼儿及青少年的成长发育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过程,但孩子的生长发育并不是简单的身体由小长大的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包括身体各个细胞的增加、分化,器官结构及功能的完善。
    儿童生长发育总特点为2岁前身高、体重增长较快,2岁到青春期以前有较为稳定的增加,青春期加速增长,之后则渐渐停止。人体体格发育遵循一定的规律,随着年龄的增长,头增长不多而四肢、躯干增长速度加快。婴儿期头部高度占全身的1/4,成人头高占身高的1/8。以下我们为家长朋友们例举一些常用的小儿生长发育指标。
一、身长
  身长是小儿生长发育非常重要的指标之一,身长反映的是长期营养状况,短期内影响生长发育的因素对身长影响不明显。它主要受遗传、种族和环境的影响较为明显。身长的增加同体重一样,出生后年增长是快的,平均年增长25厘米。第二年平均增长10厘米,第三年平均增长4~7.5厘米。
    婴幼儿时期的体型由婴儿期的肥墩型向瘦长型转变。这期间躯干稍长些,下肢稍短些。幼儿期之后,四肢的增长逐渐快于躯干的增长。12个月之后平均身长的公式:年龄×5+80。婴幼儿的身长与体重都可以用国际卫生组织的标准来判断。
二、体重
  体重也是反映小儿生长发育的灵敏的指标之一。体重反映孩子的营养状况,尤其是近期的营养状况。体重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辅食添加、疾病等。
    婴儿体重在出生前3个月是增长快的,一般为月增长600~1000克,正常情况不低于600克。3~6个月之后,一般月增长600~800克。6~12个月平均每个月增长300克。1岁之后小儿生长速度会明显减慢,1~3岁小儿平均每个月体重增长150克。1岁后小儿的体重可用下列公式计算:年龄×2+7
三、胸围
  新生儿的胸围小于头围,随着月龄不断增长,胸围逐渐赶上头围。一般在孩子1岁左右,胸围和头围是相等的。但由于现在普遍营养状况较好,不少婴儿在未满1岁时胸围就赶上了头围。
  影响胸围增长的因素有很多,缺乏锻炼以及疾病造成胸廓畸形,例如漏斗胸等。孩子1岁之后,胸围增长明显快于头围,胸围逐渐超过头围。到青春期胸廓发育很快,向成人体型转变。
四、头围
  头围是衡量孩子头脑发育的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头围在婴幼儿出生后年增长快。出生时头围平均34cm;1岁时平均46cm;第二年增加2cm,第三年增长1~2cm。3岁时头围平均为48cm,已与成人相差不很多了。由此可看出,脑发育主要在出生后前3年。
正常小儿后囟门3个月闭合,前囟门1~1岁半闭合。闭合太晚的话要考虑有无佝偻病的可能。有的孩子出生时囟门就较小,闭合也会早些。这与母亲孕期营养状况较好有关。因此这个问题要综合看待,如果没有超量服用鱼肝油或超量服用及注射维生素D,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聪明与否和头围大小并不成正比。孩子的头围在正常范围内就可以了。头围过大则要考虑有无脑肿瘤、脑积水的可能。
    新京报快讯( 何强)今日(11月23日)从司法部获悉,为了给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司法部近日发布意见指出,要防止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据了解,此次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主要围绕减轻民营企业负担、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难题、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拓展公共法律服务、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等4个方面20项具体措施。
  确立“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制定注意到,意见对民营企业在是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要重点围绕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确立民营企业“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加快推动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民营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
  此外,意见要求要充分保障民营企业平等获取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资金,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实现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通过立法加强政府政务诚信建设,可以政府守约践诺,防止随意违约毁约、“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
  对于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意见称要清理,在2018年年底前集中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及时予以废止或者调整完善,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及时纠正有悖于保护民营经济的法规规章规定,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平等法治保障。
  防止执法部门对民营企业采取简单粗暴“一刀切”。
  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意见也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称,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意见要求要公平公正执法,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等执法歧视行为。
  对于文明执法问题,意见称,凡无法律依ju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严防执法扰企。切实防止一些部门在执法中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对民营企业投诉举报的“乱执法、随意执法”问题,意见要求必须及时查处,做到有错必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问责。
  今年年底前 率先在司法行政系统取消不必要证明事项注意到,此次颁布的20条措施还要求要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精简审批事项,激发民营企业经营活力和发展动力。
  意见称,要组织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对民营企业在法律服务网“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批评意见,及时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抓紧取消违法设定的证明事项,切实避免民营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对于普遍性问题,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从制度上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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